我们常常被各种信息通信服务的侵权行为弄得非常恼怒。那么信息通信服务侵权行为有哪些?如何维权呢?
如今在这个信息服务时代,我们依赖于手机,电脑等信息通信服务,可我们对一些服务内容以及侵权知识知之甚少。本文佰佰安全网就来讲讲有关信息通信服务侵权行为与维权方法的生活服务维权小知识。
什么是服务维权?
服务侵权是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因服务方式不当,服务设施不安全,服务环境恶劣或用于服务的商品存在缺陷等而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
信息通信服务存在侵权原因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下级代理机构鱼龙混珠
因为基层营业厅众多,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一部分基层员工精良业务素质不高、职业道德欠缺,进而为“用户信息”泄露、高业绩压力下的“用户业务莫名被开通”等埋下了隐患。另外,因为需要辐射的区域辽阔、服务群体众多,不可能让成本较高的直营店到处延伸,使得很多不具备相关运营资质和硬软件条件的代理机构遍地开花,成为了侵犯通信用户权益的温床,并且因为归属不清,导致消费者难以维权。
侵权执法法律不够健全
因为通讯服务的虚无性,导致很多消费者被侵权后难以搜集证据和举证。同时对于手机用户被侵权案件,工信部门有其《电信条例》,工商部门往往只能进行调解而无法进行惩戒性的处罚。
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薄弱
一些手机用户被侵权后,往往因为程序繁琐、失利成本较低而不想申诉,尽管也有一些“猛士”敢于同“移动话务员”一次次的争辩,最终捍卫权益,但是毕竟太少了,形成不了合力,也促进不了整个行业提高服务质量。
信息通信服务侵权行为
优惠套餐提前取消
去年11月,高校学生小苏参加了移动公司免费赠送上网流量的优惠活动。可本应12月31日到期的优惠套餐,在12月中旬就被取消了,导致小苏被扣款63.92元。
小苏立即与客服人员联系,对方承认是操作上的失误,并解释该优惠活动主要针对高校学生,由于人数较多,商家担心无法在截止时限内办完套餐停止业务,故提前取消了该流量套餐。
工商局12315台指出,商家提前取消优惠活动明显违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调解,商家将扣取的63.92元款项退给了小苏。
收费业务自动延期
2012年10月,市民陈先生办理了电信公司宽带包年业务,套餐于2013年10月31日终止。可2013年12月底,陈先生却接到了营业厅客服人员的催费通知,称他家的宽带已经欠费两个月了,总共欠了198元,让他尽快去补缴。
“我们家的宽带业务不是已经到期自动取消了吗?怎么还会欠费?”陈先生当时提出疑问。客服人员称,当初的宽带合同标有“宽带到期自动续约”的相关条款。
工商执法人员指出,商家涉嫌“以格式合同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且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鉴于营业厅并未充分尽到提醒义务。经调解,营业厅同意减免部分费用。
套餐不能自主变更
去年10月,福州市民陈小姐根据移动公司客服推荐,办理了保底消费为88元的话费套餐。一个月后,陈小姐觉得新套餐没有老套餐好用,便要求将套餐改回。客服人员却以原先的套餐已经取消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变更。
工商执法人员指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商家的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经协商,客服人员同意为陈小姐改回老套餐。
擅自开通增值业务
去年2月,市民陈先生查看话费账单时,发现手机被扣了6元的上网套餐费。“我都退休好几年了,老眼昏花,短信都看不了,怎么会用手机上网?”陈先生觉得十分蹊跷,因为他本人并未办理手机上网业务。查询后,陈先生更是大吃一惊,因为套餐费已经被连续收了5年多,累计收费近400元。
经了解,陈先生的手机于2007年12月就开通了上网套餐。工商执法人员表示,由于相隔时间较远,当时是否为自愿定购已无从查证。经协商,移动公司退还了两年半的套餐费计180元。
暗地绑定付费业务
去年11月,王女士参加了移动公司开通话费套餐赠送无线上网设备的优惠活动。几天后,王女士收到客服短信,称“保底消费25元赠送无线上网设备的业务已经受理,不能取消”,并被告知每月还要支付无线上网费用30元。“赠送设备为什么还要收取费用?”王女士感觉自己被忽悠了。客服解释称不办理上网套餐,上网设备怎么发挥作用?
工商执法人员指出,商家应当履行先前承诺,否则将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调解,商家取消了无线上网费用。
信息通信服务侵权如何维权?
手机通信服务侵权
首先可以打相关通讯公司客服电话,说明原因,解决侵权问题。
其次,通讯公司受管于国家工信部。在你多次打客服电话而客服不给你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你的消费者权益,第一,可以打消协电话投诉。
第二,就可以在工信部网站进行投诉。
在公众参与一栏找到“电信申诉”并打开。
填写投诉信息。投诉完成后,你就等通讯公司主动联系你吧,经验是不超过12小时就会有人给你打电话解决你的问题。
网络信息通信服务维权
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敦促其采取必要措施
网络世界属于虚拟世界,网络实名制尚未落实,在不知对方真实身份的情形下,对方有恃无恐,然而,权益被侵害者不必为此懊恼,在无法联络网络用户时或者网络用户根本不予理睬时,受害人可以联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告知其相关信息,敦促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不当信息的传播。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被侵权人完全可以联系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
同时,被侵权人应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并保留证据,《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必须满足相关条件,人民法院才能认定为通知有效,首先,被侵权人需要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其次,通知应当包括三项内容,其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其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其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侵权人损害进一步扩大自然是皆大欢喜,然而,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在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都不予配合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在管辖法院选择上,根据《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在被告人的选择上,若是仅由网络用户造成损失,应以网络用户为被告,若发生《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及第3款所规定的情形,被侵权人可选择起诉网络用户,也可选择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单独起诉其中一方时,其可以请求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再次,在请求内容上,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0条和第22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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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