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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

2017.10.20 15:38 6167

在平时的工作中,其实只要我们医务人员谨慎履行自己的职责,树立维权意识,懂得维权技巧,防患于未然,尽管不能完全避免纠纷,但起码可以大大减少纠纷。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以每年10%~20%的速度递增。日益频发的医疗纠纷不仅使患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严重挫伤了医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医学科学的探索和发展。面对医闹,医务人员如何更合理地处理医疗纠纷问题,进行自我保护呢?佰佰安全网为您普及相关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

什么是医护人员权益?

我们说医护人员权益就是医生与护士人员维护其合法行医的权利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其他权利。因此,维护医方的权利应该包括依法履行医疗行为的权利和由此派生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两个方面。

医护人员享有哪些权益?

医生与医疗机构享有权利

(一)获知病情权

作为一名执业医师,为诊断和治疗患者的疾病,首先要询问患者的病因、病史。而患者一方一般不得拒绝医师的提问,必须全面、正确地把真实的病情告诉医师。《执业医师法》第21条就明确规定了医师有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的权利。

另外,医师的获知病情权还应包括有权获悉患者与疾病有关的“隐私”。医师在这里的获悉“隐私”行为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二)诊疗方案决定权

医师医疗技术上的独占性优势决定了在诊疗活动中医师对诊断、治疗方案的决定权。国务院《执业医师法》第21条在规定医师的权利时就指出,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它在法律上保障了由执业医师来决定医疗方案的选择。

医师拥有诊疗方案的决定权,并不完全排斥患者对自身利益的自主意思表示,而只是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才征求患者或其家属的意见。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诊疗方案决定权还表现为医师有权为患者提供医学意见或医学建议、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等行为上。

(三)处方权

所谓处方权,就是医师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来具体选用哪种处方类药物(当然也包括某些非处方药物OTC),药店或药房只有在拥有相应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的医嘱下才能调剂处方药,医师的这种权利就是处方权。医师在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后,必须要在所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处方权登记(个体开业者要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能取得处方权。执业医师只能在其执业的范围内进行执业处方活动,除非是抢救危重病人或科室轮转学习等特殊情况,否则就是滥用处方权。滥用或超越处方权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执业医师对自己的过失行为不能得到豁免,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方权是执业医师的独占权。医疗单位授予某一医师处方权是一种很庄重的形式,同样,取消医师的处方权也是非常严厉的处分。

(四)取得受益权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执业医师法》第21条第1款第6项也规定,医师有权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业医师的行医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脑力劳动,有权取得与此种劳动相对应的劳动报酬。然而,我国执业医师的工资现状与其所承担的职业风险显然是不成比例的。

行医权中的这种受益权还表现在医师在非工作岗位上只要行使了行医权就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五)强制缔约权

医疗合同中的强制缔约不但表现为医方不得拒绝患方的就医要求(宪法规定患者有权获得医疗保障),还表现为医方在特殊情况下可强制与患方缔约。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执业医师法》第24条也同样规定:“对急危重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传染病防治法》也有对传染病人实行强制治疗和留验的规定,但是这种强制缔约权只限于对法定的危、急、重患者或传染病人的行使,在非法定的情形下仍然要适用要约、承诺的方式。

需要指出,虽然这种缔约方式是强制的,但仍然是为患者提供了医疗服务,患方不能以自身没有请求医方行使行医权为由而拒绝付款。

(六)病史资料使用权

《执业医师法》第21条第1款第3项指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权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本人认为,这实际包含了医师可以占有并无偿使用在行医中获取的医学资料的意思。

医师在行使行医权中获取的病史资料的所有权目前尚无定论,但医方有法定的病史资料保管权、法定范围的使用权。如《执业医师法》第33条有此规定。但病史资料只能是在行使行医权过程中取得的,其使用也只能是在医学界内部研究或交流使用,若向医学领域外泄露患者的隐私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七)过失豁免权

医疗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根据风险合理分配原则,这种风险应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具有行医权者享有过失豁免权。但是这里的过失仅指一般的过失,对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时行为人仍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执业医师法》对此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如第五章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就基本可分为重大过失和故意这两种情形。可见,我国《执业医师法》中对执业医师在行使行医权时的一般过失是不要求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

医疗案件中确定责任的过失属于重大过失,即执业医师只有在行医中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形下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在一般过失情况下不负民事法律责任并不代表其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他仍有可能要受到来自行政方面的处理。

另外,医师与单位可以说是一种职务代理关系,代理人(医师)在代理的范围内相对独立地进行诊疗活动,根据民法理论,其代理活动中出现的不良后果是由被代理人(医疗机构)来承担的,医师只在重大过失(不履行勤勉义务、疏于处理代理义务)或故意而给医疗机构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医师在行使行医权中的一般过失是免于追究法律责任。

(八)人身权利及其他权利

以上7种权利是与行医权密切相关的权利,此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享有宪法和国家法律赋予的其他合法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等。这些权利是国家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护士依法享有的权利

作为护理工作者,首先应该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益,按照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劳动法》等规定,护士享有如下权利。

1、人身权利

人身权是护士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自由权、隐私权、荣誉权等。由于护理职业的特殊性,她们的人身权利往往更容易在特定的环境下受到侵害,这就决定了强调护士人身权不受侵犯的法律意义。

2、依法执业的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护士在取得护士资格并注册后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护理人员有权对病人的疾病进行合理的护理,有权对危害病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拒绝、制止。

3、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护士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获得相应的工资、奖金、护龄津贴、夜班补助、加班报酬等合法收入。

4、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注意劳动合同有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之分,其中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如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平等协议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不得在合同中使用针对劳动者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5、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

作为用人单位的医院应为护士提供一切必要的护理防护用品和护理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减少危害,不得以任何借口指挥违章作业或借故不予保护。

6、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护理工作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工作,护理人员只有不断提高护理技巧,不断掌握新的护理技能,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而这些都需要医院在经济上和培训时间上予以支持才能实现。

7、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护士的工作尽管特殊,但同样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和休息日。如不能按时休假,也应安排补休,补休不成的,应按照《劳动法》标准支付工资。

8、有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护士与用人单位的医院发生劳动争议,有权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医护人员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

医生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维权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医方维权包括主动维权和被动维权两种。

1、主动维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动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在医疗过程中完善和保全依法行医的医疗文件,减少和避免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充分应对医疗纠纷诉讼的行为。这是从防范医疗纠纷的角度入手的维权,并且能够提高医技水平和保障医疗质量。即使一旦引发诉讼也能够从容应对,胜算把握较大。因而是一种积极有效的维权。

2、被动维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发生侵害自己权益的事件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是一种被动的、事后弥补行为,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害只能减少损失和寻求补偿,但是难以彻底消灭权利被侵害的情况。

目前各种机构和组织所谈的维权,主要是所的被动维权,主动维权谈得很少。我们提倡以实施主动维权为主导,以被动维权为补充的维权模式。

护士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树立自律意识 防止护患纠纷的发生

维权更须自律,护士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有强烈的自律意识。在护理过程中,应时常反思自身是否存在自律不严的问题,在工作中是否遵守了有关法律,是否侵犯了病人的权利,是否严格按照护理操作规程工作,是否因技术水平不过硬延误抢救时机,是否因疏忽大意导致病人摔伤、坠床、烫伤,是否因服务态度差引起病人及家属的不满,是否因责任心不强漏掉了对病人生命体征的定期检查,抑或没有及时向医生汇报病人的突发情况,或对医嘱的错误理解或发现错误没有提出责疑而对病人造成伤害等。

充分利用法律途径维权

当护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采取现行法律允许的一切手段维权。主要有如下途径,与侵权者协商,侵权者可能来自医院,也可能来自病人或病人家属;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向有关医疗行政机构、劳动部门申诉;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来说,首先应考虑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出现问题后,可以先协商,“私了”最好,问题解决得快,成本低;如果“私了”不成,就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维权。

医护人员维护自身权益注意事项

1、如果发生医患纠纷,在医院里医生被患者打伤,院方没有帮医生讨公道,医生可以向院方索要赔偿吗?

如果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被患者打伤,依法属于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2、医生被病人打,但是没有监控录像,只有当时在场的护士能作证,能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护士可以作为证人向法院出庭作证,并非只有监控录像才是证据。

3、患者及家属殴打医生,可以还手么?

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正当防卫,但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所以,还手是不可以的,只能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并且,在不了解患者的具体状况时,一旦还手造成对方伤害,医护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4、对于患者在医院死亡后在患者家属医院门口摆放花圈,在医院哭闹,影响医院正常秩序的怎么办?

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医闹,如果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九修正案的规定,构成犯罪。建议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维持秩序。如果公安机关不作为,可以拨打110投诉该公安机关。

总之,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需要医院、政府和群众等各方面去努力,如何保障医护人员的安全也是一个值得社会去深思的问题。

( 责任编辑: 聂思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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