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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怎样保护自身权益?

2017.10.21 17:26 4713

在医疗卫生服务中,患者有权要求其生命健康不受损害,有权自主决定拟采取的治疗方案,有权知悉与其生命、健康相关的医疗信息等多项权利。那么,患者怎样保护自身权益?

去医院看病、治病是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表现,而为患者服务是医务人员应尽的职责。然而,近些年由于原因引发的医疗纠纷事件频发,舍不得不让我们思考,患者该怎样保护自身权益呢?佰佰安全网来说说与之相关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

什么是患者权益?

患者的权益是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患者应享有哪些权益?

患者的权利来源于公民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三大类法律法规中:第一类是法律,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等;第二类是法规;第三类是卫生部或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患者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项人身权。在医疗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患者的生命健康应当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与照顾。该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患者获得正确诊断、适当治疗的权利

患者就医时,有获得医方针对自己的病症进行全面、及时检查的权利。初步询问之后,医生必须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对患者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该检查应控制在必要且合理的限度内。

(二)紧急状态下,患者获得及时诊断治疗的权利

为保障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立了首诊负责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危急、重患者必须收诊,若无条件进行救治的,也必须给予相应的医疗处理后,及时进行转诊。

(三)获得及时转诊的权利

当首诊医方由于医疗资源的限制而无能力治疗时,患者有权要求医方及时转诊。首诊医方必须及时向患者方说明转诊的必要性,向患者方推荐具备治疗条件的转诊医院,在获得患者方同意后,做好转诊的衔接工作。

二、医疗自主权

医疗自主权是指患者有权自由选择或者变更为其治疗的医生、医疗机构,或者在存在多种诊断、检验、治疗或药剂时,患者从中进行选择并决定的权利。医疗自主权包括:

1、有权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2、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医疗服务;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患者有出院及要求转院的权利;以及

4、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的权利。

三、知情同意权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informed consent),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知情权的实现和适当行使是同意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前提和基础。

(一)知情权

知情权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有权获得必要信息的权利,包括有关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资质、治疗环境、仪器设备等方面的医疗背景信息,以及直接与患者的病症和治疗有关的具体信息。患者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是民法自治原则在医患关系中的体现,是尊重患者的选择权与决定权的体现。

(二)同意权

同意权是指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患者对医护人员的建议、方案、决定自愿赞成或默许,同意进行诊断、检查及治疗的权利。同时它又是一项义务,是患者必须履行的,必须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表示。

(三)知情同意权的限制

从保护患者的权利而言,医务人员的说明是患者做出合理同意的前提条件,但从诊疗活动之专业性而言,对医务人员依据专业知识作出的判断与裁量又不能不加以尊重,因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的裁量权是此消彼长的相互制约的关系。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过度保护,就会导致医务人员的裁量权的缺位。因此,防止患者知情同意权滥用必须尊重医疗人员的裁量权,正确设定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边界,从而解决医务人员治病救人的后顾之忧,更好保护患者利益。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主要体现:患者的拒绝或者放弃,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治疗行为,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救治行为。

四、隐私权

患者的隐私权,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这种隐私权的内容除了患者的病情之外,还包括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只向医师公开的、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其他缺陷或者隐情。一般说来,患者的个人情况在通常情况下都属于必须加以保密的私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向无关者公开。《侵权责任法》第62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人身财产安全权

医患关系成立后,为患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医疗服务,是医疗机构应尽的法定义务。为保障患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医疗机构必须保证其向患者提供的医疗场所具有安全性。为此,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尽到如下义务:医疗机构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医疗设施性能良好,不存在妨碍患者安全的因素;医疗机构负有维护其建筑物处于安全状态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建立院内感染控制,避免患者感染其他疾病;医疗机构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避免患者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

六、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权

该项权利是指患者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病情及治疗方面的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61条明确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患者查阅和复制病历有利于患者的知情权与自我决定权的行使。患者在对自己的病情及治疗情况有更多理解的基础之上,能够更理性地行使自我决定权。赋予患者查阅和复制病历的权利,其实也是医方履行说明义务的一种方式。患者查阅和复制病历有利于加强对医方行为的监督,防止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医方涂改病历行为的发生。

七、监督权

赋予患者监督权,有利于维护医疗秩序、提高医疗护理质量、防止医疗事故差错。患者监督权具体表现为:对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实施、落实的情况监督;对医院收费标准的监督;对医疗纠纷处理的监督;对医疗服务及保护病人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患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病人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病人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患者应尽的义务

1、主动真实的告知医护人员自身情况、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传染病史等信息。

2、在给药和进行给药之前,确定医生或护士已经确认过患者的身份,药物名称、数量与药袋上所标示的无误,并了解正确的用药方式。

3在签署任何医疗文件前,仔细阅读所有内容,并确定已经完全了解。若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请医生或护士说明。

4、遵守医院规定,配合诊断和治疗;不得服用非本院提供的药物。疾病未愈而要求出院时,患者及家属有义务签署相关知情告知书。

患者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涉及到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比如知情同意书、医疗事故鉴定、以及医疗纠纷诉讼等。

一、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是患者的基本权利,我对我的身体状况、面临的危险、可采取哪些治疗手段、这些治疗可能给我带来哪些意义、风险和损害,患者应该知道,然后他才能在这个基础上做出意思表示,所以知情是一个前提和条件,同意才是后面价值的取向。

第一,医疗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医院让你签字,是对你权利的尊重,并不是说把风险推给了病人。有的病人总有一个担心,我要签了字最后出什么事不就算我的了吗?其实这个风险就是客观存在的,因为医疗的东西确实有很多未知的需要探索的东西。

第二,告知病人,让病人签字,这些规定都是有法律根据的,是对病人权利的尊重。但是真要出了医疗上的失误,医院也推不掉这个责任。但如果患者因为害怕医疗的风险不签字,那就相当于患者自己去承担风险了。

二、医疗技术鉴定

目前的鉴定还是一个“二元化”的方式,就是两条腿走路,两种鉴定途径。一个是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一个是司法鉴定,主要是法医来组织这个鉴定。

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主要由本省、本市的专家组成,他们与当事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往往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在鉴定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行业保护是公认的不争事实。不仅如此,以患者贫乏的医学知识更难以应对对方专业技术人员的论辩,使鉴定委员会更容易采信对方的主张。这样一来,患者若想得到公正的鉴定结论还确实不容易。然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明确规定,不是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它已赋于鉴定结论在事故处理中的终极权威的地位,因此,鉴定结论的失利是患者维权失败的关键因素。

面对这种现状,最有效的办法是委托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律师介入鉴定,以弥补患者在鉴定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事故鉴定是医患双方的第一次较量,也是最关键的战役,此时专业律师的作用远大于此后诉讼中律师的作用,如此战役失利,则在以后的诉讼中,即使付出百倍的努力也难以保证能够挽回。

而此时精通医学的律师就可以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华、发挥其独有的优势了。他可以直击对方要害,消除对方的优势地位,直接影响鉴定委员会,促使作出公正的鉴定结论。

三、医疗纠纷诉讼

在医疗过程中,一旦出现未能预见的损害后果;或虽是已经有预见的后果而患者认为仍是不应出现的;或因医方误诊或“不作为”导致疾病延误加重损害的等上述情形,均会导致医疗事故纠纷的产生,如损害后果足够严重,患者均可能走上维权之路。那么,患者应怎样才能最高效率地维权呢?

过程分别是调解、协商、诉讼。

首先,证据的固定是关键。为了防止医务人员修改病历资料掩饰错误,患方应在第一时间,通过合法手续,依正当程序复印医嘱单,入院记录等,同时与院方一道,共同封存其余不允许复印的资料,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患者死亡,其亲属提出上述要求时,应提供其与患者亲属关系的合法证明,如缺少该合法证明,最好不要冒失地提出要求,因为医院可依法拒绝你的要求而赢得时间。

其次,在拿到相关病历资料以后应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估,分析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可能存在诊疗过失且该过失是否就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当然,这种分析只能交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完成。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没有医疗过失行为则不可能构成,而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予赔偿,因此,正确的评估结论可使维权行动有的放矢,而盲目地挑起纠纷或提起诉讼则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 “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以上就是有关患者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相关介绍,如果你们再遇到看病时自身权益遭到侵犯时,就可以利用以上办法进行解决哦!

( 责任编辑: 聂思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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