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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房多花7万欲退房 开发商:只能换不能退

2018.07.24 14:55 2707

7月18日,媒体报道了市民宋女士因为听信江北区青秀澜湾小区销售人员王小姐的介绍,花443万余元购买了小区19号楼801室,在多次跟王小姐确认,同户型的20号楼801室是否已售出的情况下,这名售楼人员都坚称“已经卖了”。

然而据记者走访售楼处及登录宁波市房产信息服务网得到的信息,20号楼801室均显示在售,感觉被骗的宋女士想借此维权。

距离报道刊发已过去5天,但此事仍未解决,宋女士方提出退房,但开发商不同意,只允许换房。

网友看法一边倒

认为开发商违法成本低、稳赚不赔

网友对开发商销售人员的行为表达了一边倒的看法。

一位叫“台湾蓝天”的网友认为,对于这种行为应该退一罚一,打击力度太小,违法违规成本太低才助长了销售的气焰。

网友“受刑之鬼”提出来:“违法行为基本是零成本,坑一个就赚一个,坑不到也没啥损失,这种稳赚不赔的生意开发商会放过吗?”

另有一位叫“陈婕”的网友更是说到了痛点:“主要是即使知道他们违规了,你会去打官司吗?有这个精力和钱财吗?”

两个部门关注此事,但均以组织调解为主

7月18日当天,记者便联系了江北区住建局房地产业管理科,对方反馈,已经联系过开发商,开发商(中铁房地产集团宁波京平置业有限公司)方面说,这属于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承诺会尽快与客户沟通解决,“同时,我们也要求他们及时报告对涉事销售人员的处理情况”。房地产业管理科工作人员表示。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也关注到了这事,上周五(7月20日)他们组织开发商代表和宋女士进行现场调解,但双方并未达成共识,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方面回复记者,尽管尚未谈妥,但他们会持续多次组织调解,同时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调查,若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退房的诉求被开发商拒绝

被要求“只能换房不得退房”

看起来各方都已介入此事,但对于被坑的宋女士来说,这几天并未有实质性进展。

“起初我只是想退了我买的19号楼801室,但根据开发商的态度,现在我已经不想要这房子了,他们并没有任何道歉的意思,还认为只是销售人员的问题,他们没有错,并拒绝了我多项其他诉求,按现在的情况看,我只想退房。”宋女士告诉记者。

然而她的诉求被否了,今天上午,中铁房地产集团地产营销部负责媒体对接的一位骆经理回复记者,宋女士曾提出过退掉19号楼801室、重新在现有房源中选购、开发商道歉、赔偿买此房源提前从银行取出存款损失的利息等诉求,他们也将这些诉求反馈给了上级公司,然而今天下午,上级公司否定了其余所有诉求,只允许宋女士在现有的销售房源中,重新选购,也就是只能换房,但不能退房。

在宋女士看来,这样的结果令人失望,她跟记者提到,去年12月27日已有媒体报道过青秀澜湾小区的销售员忽悠购房者一事,“当时一名夏女士正要去付定金,结果被告知房子已经被卖掉,但夏女士查到,那套房子当时并没有进行备案网签,显示处于在售状态,同样的事情半年多的时间里出现了两次,这难道是巧合?我真的信不过他们了。”宋女士吐槽。

对于这件事,记者也向江北区住建局房地产业管理科求证,工作人员查询后发现两次情况有所不同:“去年夏女士看中的那套房子,确实已经有意向客户交了定金,只是没签合同,所以显示尚未进行备案网签。”

但这样的解释并未让宋女士放心,今天傍晚,记者再一次联系她时,她坚持退房,并称不考虑换房。

销售人员的行为会导致开发商被处罚吗?

多部门表示尚未够上处罚标准

连日来,在对相关部门的采访中,记者曾多次问及,销售人员忽悠宋女士的行为,是否违法,开发商需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并被处罚,但得到的答复一样:尚且没有够上相关条款的违法或违规。

宁波市住建委房地产处表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不构成捂盘惜售,因为只要开发商对外公示了,就不存在捂盘的说法。

宁波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方面在接受采访时也认为,尚且够不上处罚开发商的标准,一方面这不属于公司行为,另一方面,缺乏具体的处罚条款,顶多只能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包括江北区住建局和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受采访时均表示只能先组织双方调解,多次调解仍然失败的话,会对事情进行深入调查,但需要一定时间。

这也印证了网友们提到的“违法成本低”、“打击力度小”、“处罚条款缺失”等说法,用宋女士的话说,“我浪费了这么长时间,这么多精力,对方明显存在欺骗和诱导我购买较贵房源的行为,凭什么除了调解,对他们没有任何处罚措施?我只是要求对方道歉,他们连这也做不到,做错了事难道不该道歉吗?”

律师:开发商行为构成民事欺诈

只能换房不能退房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开发商最后给到的只允许换房不能退房的处理结果,今天傍晚,记者再次采访了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的吴肖锋律师。

他提出,民法总则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法条上我们不难看出,合同欺诈的构成有四个要件:

1、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开发商故意欺骗20号楼801室已经卖了;

2、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也就是说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因为开发商的欺骗行为,当事人以为20号楼801室真的已经卖了;

3、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间有因果关系,因为相信20号楼801室已经卖了,所以不得已购买了19号楼的801室;

4、欺诈具有不正当性,开发商行为明显不符合行业规范,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诚信行为。

综上所述,开发商行为构成民事欺诈,当事人有权要求撤销合同,至于开发商说只能换房不能退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吴律师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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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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