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9时30分许,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农安大队民警正在农安镇宝塔街黄龙路交会附近执勤,刘某(男,32岁)用手机录制交警正常执法视频,在视频中录有辱骂交警语言,刘某将视频配上辱警文字评论传至快手视频,致使多人点击,造成极为恶劣影响。
正在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此事,深入查找视频发布者的过程中。7月20日上午农安镇宝塔派出所接到发快手视频辱警的刘某前来投案,经询问刘某称因喝多了酒,一时糊涂录制辱骂交警视频发布到快手视频,一觉醒来发现自己发的辱警视频是违法行为,迫于公安部门的侦查压力,选择了主动前来投案。
刘某对其发布辱警视频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接受采访时向公安部门公开道歉。
现农安镇宝塔派出所以寻衅滋事依法对刘某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送长春市拘留所执行。
今天是个好天气,
清晨交警执勤忙。
好事之徒骂交警,
酒后妄为发快手。
愚昧无知后悔晚,
接受教育进牢监。
佰佰安全网提醒: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
1、《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公安部近日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加明确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权利保护。意见稿提出,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应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4、《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可以看到,在法律层面对于警察等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同时,也意味着对于扰乱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甚至进行侮辱、攻击等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lastUpdateTimestr}}
{{/logo}} {{^logo}}{{lastUpdateTimestr}}
{{/logo}}{{visit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