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由鹿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胡某、张某收回已销售的假药并予以销毁,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1288元。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并将惩罚性赔偿金如数交至检察院指定账户。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张某租用单元房,雇佣韩某、陈某、王某等人,在没有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降糖宁胶囊、心脑清胶囊、降糖通脉灵、唐夷康、胰岛再生素等药品(前两种药品经鉴定为真药,后三种药品经鉴定为假药),转手高价卖出,销往广西、江苏及我省等地。经鉴定,上述三种假药销售总额为25644元。
此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还重审。二审审理期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实施,检察机关被赋予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鹿泉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张某销售假药,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随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7月6日,鹿泉区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鹿泉区检察院首次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指派检察官出庭参与诉讼,请求法院判处胡某、张某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
近日,鹿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三项公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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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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