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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闷!男子被同行设局拿走80万元对联

2018.08.06 12:51 2235

虚构有买主 拿走对联不给了

据当事人陈某介绍,今年2月23日(大年初八),同行权某谎称有个“张主任”的朋友急需办事送礼,愿意出80万元购买陈某收藏的“于右任对联”,并要求送到其住所。

陈某将“于右任对联”送到后,权某看了该作品称“张主任”在楼下银行等着,让陈某去银行与“张主任”交割。但陈某下去后并未发现买受人“张主任”。再返回时,权某及这副对联已不见踪影。后权某称,2015年,陈某置换给他的一张画有假,现在除非陈某退钱,才会将对联还给他。当日下午4时许,陈某向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报警。

3月25日,权某接受华商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2015年他曾与陈某有过一次书画置换交易。今年春节前,有朋友看到这幅大家山水画(称是当年与陈某置换画)后,称画有问题,经鉴定确实有假,于是他决定拿走陈某的于右任六尺对联。对于华商报记者问及,是否有“张主任”买字画一事,权某称,不存在购买人“张主任”,只是通过这种方式,让陈某退还当年置换那幅大家山水画的钱。

而当事人陈某连称“冤枉”,他称当时置换是双方同意的,而且那幅当时作价50万元的大家山水画,经作者家属鉴定为真迹并题跋。权某拿到这幅大家山水画之后的一个月,就以90万元—150万元的价格参与了大家山水画的北京专场拍卖,而且还出现在全国多个展场内,甚至作为镇店之宝喷绘在墙面上。

警方一个月后称不予立案

陈某介绍,2月23日在被权某拿走“于右任对联”后,他当时就向公安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报警。但3月22日,公安高新分局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陈某被诈骗案,经过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

得知其复议找上门殴打被拘

3月26日,陈某向公安高新分局提请刑事复议,“设局‘拿走’于右任对联”一事再起波澜。

但就在陈某等待公安高新分局刑事复议期间,3月31日下午1时许,权某到陈某工作的地方,与其发生撕扯,医院诊断显示陈某身体多处受伤。

4月9日,因涉嫌殴打他人,公安莲湖分局对权某行政拘留5日。

4月25日,公安高新分局下发决定书,维持该局原决定。但对为何不立案,公安高新分局也没有说明。

为何不立案都不做说明

陈某再次向西安市公安局提请刑事复议,5月14日,西安市公安局也下发决定书,维持高新分局原决定。同样,对为何不立案,西安市公安局也没有说明。

“被人拿走了价值80万元的字画,应该找谁讨要公道呢?”陈某按照程序向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提请立案监督。7月26日,该院回复称,支持公安高新分局不立案决定。和以上公安机关一样,对于为何不立案的理由,雁塔区检察院也不做说明。

法院称是刑事案件无法立案

8月1日下午,陈某来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在看完所有材料和申请表示,这就是个刑事案件,该院无法受理。即使当事人陈某要强行立案,最后法院还是驳回不予立案。8月3日,陈某向华商报记者表示,今年4月份他才将全家人户口迁至西安,现在为防止再次出现被打或者家人出现被伤害的事件发生,不得不将店面转让,送妻儿回老家。

记者咨询

多个公安分局法制科称应立案

针对权某虚构有买主,拿走出价80万元陈某所属的于右任对联,是否应该立案的问题,华商报记者曾询问西安市公安局多个分局法制科。

多位公安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表示,权某虚构交易拿走陈某所属的于右任对联,如公安机关侦查属实,就应该立案。法制科工作人员表示,至于权某所称的多年前买陈某有问题书画,则属于另外一个案件,两者之间不具备关联性。

但当记者告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和西安市公安局结果之后,这些工作人员均三缄其口,不愿再多说。

律师说法

1。已具备完整的犯罪事实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主观上,权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权某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出价80余万),具备完整的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权某骗取出价80余万元的财物,应当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按照刑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公安高新分局程序违法

赵良善认为,陈某事发当天就已报案,但是公安高新分局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22日才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相关规定,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本案中,案情并不复杂,为何拖了一个月才下发《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然缺乏合理解释,陈某有理由相信期间存在渎职行为或不正当行为。

3。两个案子不具备关联性

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李小东律师认为,当事人陈某与权某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与公民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不构成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障碍。

对于本案是否应该立案的问题,李小东分析,办案单位强行将分属两个不同发生时间、对象标的交易,以人为建立的因果联系主张后已违法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合法性,在法定犯罪构成要件上是不能成立的。任何公民以虚构事实骗取受害人财物或交易物品,企图通过自己主动实施的所谓自力救济行为,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并拒绝返还或以之前无关的事项作为退还条件的行为,不影响也不构成对其行为违法甚至犯罪的认定及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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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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