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1日早8时许,杞县交警大队事故股值班民警闫鹏举等接110指令:在213省道杞县南环路腊梅庄路口东30米处发生了一起事故,肇事车辆逃逸。接到报警后,执勤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在附近找到正在追赶逃逸车辆的事故受害人高某某(女、身份证号为:41022119XXXXXX0824、杞县五里河镇人)。经询问,高某某是一名环卫工人,驾驶电动三轮车正在南环路上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一辆汽车追尾,电动三轮车被汽车冲撞出了十来米,汽车没停向东跑了。在追尾过程中,汽车的车牌挂落掉地上。高某某老人拾起了车牌,车牌为豫BKXXX1。民警通过网上查询,该车车主为吴某某(女,杞县五里河镇人),经电话联系车主,车主称该车由其妈妈开着。民警让其立即通知她妈妈到交警大队。8月1日,赵某某(女、身份证号为:41022119XXXXXX0846、准驾车型C1、杞县五里河镇人)开车到交警大队投案。赵某某称当时开车出来送女儿补课,回家途中为了买拖把,只顾看路边商店瞅哪儿有拖把,一回头猛然发现前面有一辆电动三轮车,急刹车也晚了,直接撞在电动车上。看着电动车也没啥事,直接走啦。
事故责任分析: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佰佰安全网提示:驾驶车辆时要集中注意力,分心驾驶易出事故。肇事莫逃逸,逃逸必被捉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lastUpdateTimestr}}
{{/logo}} {{^logo}}{{lastUpdateTimestr}}
{{/logo}}{{visit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