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微信群里转发了一段视频,他被送进了拘留所!这是日前在苏州太仓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件。
8月22日,城西派出所接到李某(男,31岁,江苏太仓人)报警称:有人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段暴恐视频。经了解,该视频内容极为血腥恐怖,经上级公安机关审读,该段视频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宣传品,危害程度较大,城西派出所立即会同网警大队等部门对此立案侦查。
经查,在微信群内发布该恐怖视频的为许某(女,29岁,江西崇仁县人)。8月28日,民警至许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经审查,许某交代了将内容恐怖血腥的视频转发至多个微信群及微信好友的犯罪事实。许某的行为已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目前,许某已被太仓警方取保候审,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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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市民如若发现或收到涉及暴恐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请保存相关证据的同时立即拨打110报警,或者至就近的派出所报案。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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