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诉求也越来越多,原本无可厚非,但却为一些人提供了行骗的机会。他们花言巧语,施展五花八门的骗术,让人防不胜防。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理两起诈骗案,两名被告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钱财,被判处有期徒刑。
谎称解决编制,诈骗工友
在桐柏县某碱矿上班的临时工郭某,认识了在同岗位上班的张某。在和郭某的交往中,张某了解到郭某有从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的想法,于是便虚构可以为其办理工作转正的事实,并出示“调函”等相关虚假文件材料。取得郭某的信任后,张某以办事为由,索要2万元的“办事费用”。2016年10月1日,郭某向张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2万元。事后,张某借故从碱矿离职,郭某无法与其联系,遂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2万元责令退赔给郭某。
虚构办理保险,骗人钱财
孙某在桐柏县某保险公司咨询保险业务时,经人介绍认识了赵某。赵某声称,可以代办保险业务。2017年7月31日,孙某与赵某取得联系,为朋友李某的一辆货车办理车险,并通过微信将1.4万元保费转账给赵某。8月1日,孙某向赵某询问车险办理情况。在没有办理保险业务能力的情况下,赵某谎称保险单已出,并将孙某所汇的1.4万元保费据为己有。另查,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取得了孙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赵某取得了孙某的谅解,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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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法院法官段奇说,群众一定要具备防骗的意识。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可随意轻信和盲目随从,遇人遇事,应有清醒的认识,因为骗子往往是在抓住受骗者的心理需求后,才会想方设法并有针对性地去施展骗术。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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