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微信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应用,通过微信购买产品的新型购物方式也受到了许多消费者的青睐,“微商”日益火了起来。
然而,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微信上售卖隐形眼镜是否合法?又会给消费者带来什么隐患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二审认定微商姜某犯非法经营罪,维持一审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判决。
朋友圈售卖隐形眼镜 微商赚取中间差价获利
姜某是一个90后女孩,大学毕业后做起了微商,售卖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姜某先是通过某网购平台,联系上经营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店铺的商家卓某(已另案处理),与卓某就转售隐形眼镜等达成一致。
而后姜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商品信息,在卓某网店标价基础上对外加价2元至30元不等出售。买家向姜某下单付款后,姜某再向卓某购买,由卓某直接给姜某的客户发货。
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在卓某和姜某都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姜某向卓某共购买了总计八万余元的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卖了九百多单。2017年5月,卓某到案后,姜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对销售隐形眼镜等行为予以供认。一审审理期间,姜某退缴违法所得一万元。
法院认定非法经营 微商被判刑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认为,姜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姜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姜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姜某上诉称,她知道实体店销售隐形眼镜需要取得相关资质,但不知道网络销售也需要相关资质,她只是帮忙他人买隐形眼镜和护理液,并不是非法经营,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姜某的供述证实,其知道实体店销售隐形眼镜需要办理资质证明及许可,但是姜某没有相关的资质及许可。姜某从2015年8月开始销售隐形眼镜至2016年底,将上家的发货价加价2元至30元销售,以微信转账、当面付款等方式收取货款,销售对象包括朋友、同学,以及朋友和同学介绍的顾客。
姜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隐形眼镜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法院根据姜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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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眼镜属于角膜接触镜,是有着特殊经营条件的验配类医疗器械,有严格的验配流程,在我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被规定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未经许可非法销售隐形眼镜会给消费者的健康权带来风险,同时无法对可能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责任提供有效保障。消费者在购买隐形眼镜时,也应注意查看商家是否取得了经营许可,保障自身的健康权。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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