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9日22时30分许,杞县交警大队事故股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杞县郑通路中段有两辆两轮电动车相撞。事故股民警迅速出警赶至现场,两位驾驶人已被被120救护车拉走救治,两辆两轮电动车均已损坏。经民警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得知当事人一方叫索某某(男,杞县城关镇人,身份证号:41022119XXXXXX0237),另一方叫周某(男,杞县城关镇人,身份证号:41022119XXXXXX0217)。索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郑通路由南向北行驶准备回家,但未按规定靠道路右侧行驶,直接走到了路中间的双黄线上;周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准备出去买烟,同样未按交规靠右行驶,靠路中间黄线行驶。夜晚天黑视线不好,两人都在路中间匆匆行驶,直到两车直接迎面相撞才发现对面的人。
事故责任认定:索某某和周某两人驾车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三十五条,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佰佰安全网提示:驾驶人应时刻提醒自己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别人的安全负责也是对自己安全负责!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lastUpdateTimestr}}
{{/logo}} {{^logo}}{{lastUpdateTimestr}}
{{/logo}}{{visit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