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和县闫里乡闫圈村准备开始村委会换届选举投票时,该村村民肖某某(女,51岁)在选举现场破口大骂,并将选举投票箱拿起来摔在地上,将选举箱踩烂,严重干扰了选举的正常进行。
接到报警后,闫里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对肖某某进行了劝解,但肖某某不听民警劝告,民警遂将肖某某带离现场做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肖某某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肖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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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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