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上午,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天元区首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株洲市渔政站工作人员、环保志愿者以及人民监督员等观摩了庭审。该区法院当庭宣判并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向捕捞水域投放鲢、鳙鱼苗10548尾。
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在明知4月1日至6月30日为湘江禁渔期间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柴油船,携带发电机、升压机在天元区雷打石湘江航电枢纽下游100米处(湘江禁渔区),采取电捕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被渔政部门及公安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此次非法捕捞雄鱼、鲴鱼共18.5斤及柴油机、电机、电容等电鱼工具。
该电捕鱼行为造成了渔业资源损失,破坏了湘江水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天元区检察院发现了该线索,案件进入公益诉讼程序。该院委托株洲市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站对张某电击捕鱼造成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张某的非法捕捞行不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还造成了天然渔业恢复费用,建议购置10548尾鲢鳙鱼苗放流湘江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
法庭上,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详细地陈述了电击捕鱼对鱼类和环境造成的严重后果。电击捕鱼不仅直接造成捕捞区域渔业损失,还严重破坏鱼类生理功能,影响种群繁殖、鱼类饵料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危害水域环境,侵害了湘江水域的生态平衡。电击捕鱼对操作者自身也有严重的人身风险。同时,要求被告人张某向捕捞水域投10548尾鲢鳙鱼苗,以恢复在禁渔区电捕鱼造成对生态的损害。
被告张某当庭道歉,表示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同意对破坏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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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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