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0日,刘刚在校期间,老师称其有精神病,联系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医务人员强制送医134天。
住院期间,刘刚与护士发生冲突受伤。2015年11月,刘刚出院后,起诉学校和精神卫生中心。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无责,精神卫生中心赔偿刘刚医药费及精神抚慰金。刘刚和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均不服提起上诉。
“可能是学院嫌我事情太多”
10月15日上午,刘刚告诉记者,今年他已31岁,2014年他以社会身份考上洛阳师范学院,2015年7月,他申请暑假留校,但外国语学院团总支书记陈贯安不许他留校。之后,他从宿舍出来就被精神卫生中心的工作人员捆绑住胳膊,强制送到精神病院。
“可能是学院嫌我事情太多。”他对宿舍条件不满,多次调换寝室,他并不清楚为什么陈贯安不许他暑假留校,并称他是精神病。“他说我不治疗,医院不出证明我就不能上学。还跟我妈说我失踪了,我妈才来学校找我的,平时我很独立,一般不会麻烦家里。”
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20日下午,洛阳师范学院通知刘刚母亲到校,称刘刚在学校行为表现异常,属于精神障碍患者,在刘刚不自愿的情况下,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医务人员强制其就医。
刘刚表示,他到精神卫生中心后不肯吃药,被绑起来灌药,还被护士无端殴打。从精神病院出来后,他一边工作一边诉讼,起诉了学校和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起诉之前,他找到学校反映此事,才知道自己被送到精神卫生中心之前学校并不知道此事,陈贯安没有向学校汇报。学校党委工作人员向刘刚表示已经把陈贯安调离外国语学院,但不同意让陈贯安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的要求。
自证没精神病 学院颁发毕业证
刘刚于2016年10月13日到医院进行门诊检查,脑电地形图报告结论为:不是精神病。2017年7月1日,洛阳师范学院给刘刚颁发了毕业证。
2017年9月26日,刘刚诉学院和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侵权一案开庭,洛龙区人民法院认为,洛阳师范学院在对学生的管理过程中,对存在问题的学生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并反映相关情况,是学校对学生管理职责的体现,学校并未参与刘刚的送医、就医及治疗,不存在侵权行为。
2017年11月23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刘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刘刚医疗费两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及刘刚均不服一审判决,刘刚认为学校也应承担责任,精神卫生中心认为当时刘刚母亲同意送医,双方均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4日,洛阳市中院裁定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中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属于专业问题,应当参考司法鉴定予以认定,一审依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刘刚的代理律师——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伯阳介绍,这相当于案件又回到一审重审阶段,2018年10月10日上午,在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举证环节持续到中午还未结束,法官宣判休庭,择天再审。
常伯阳律师认为,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强制收治原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存在过错,洛阳师范学院协助强制收治构成共同侵权。“我认为不需要技术型鉴定是不是精神病。根据《精神卫生法》30条规定,是否对人进行强制治疗,要看他之前有没有伤害别人,有没有自残行为,这些普通人都可以判断,医院明显违背了《精神卫生法》。”
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医务科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不方便回应,不想过多刺激患者,“他说他的,我们说我们的,还是等诉讼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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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秀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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