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酒后,刘某在宿舍与工友发生争执被打伤。刘某被打伤,却被其工作的某制药公司以违反厂纪厂规为由,解除了用工合同。刘某先是提起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故起诉到法院,认为公司无理由单方面辞退自己,需支付解除赔偿金。
记者今日获悉,通州法院已经审结了该案,法院一审认定某制药公司系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判决制药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7年10月17日,刘某到某制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刘某岗位为操作工,薪酬为2300元/月。2018年2月,刘某酒后进入公司员工宿舍与工友因琐事发生争执,刘某被打伤。2018年3月6日,公司作出员工违纪处理通知书,认为刘某酒后擅自进入员工宿舍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了厂规厂纪,行为极其恶劣,故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其后,刘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裁决作出后,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制药公司表示,刘某虽被打伤,但刘某挑衅在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并提交了厂规厂纪,其中第四章奖惩制度一节第三条违纪处理规定: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处以4000元罚款或辞退处罚。对此刘某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制药公司厂规厂纪虽规定了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处以罚款或辞退处罚。但该案中,刘某酒后进入员工宿舍虽存在明显不当,但无证据证实刘某故意寻衅滋事,且据双方当庭陈述,公安机关对争执对方处以拘留处罚,但未对刘某进行处罚,该事实亦可印证刘某情节显著轻微;其次,刘某在下班后于员工宿舍与工友发生争执,并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亦无证据表明刘某行为已对制药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直接、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刘某行为尚未达到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同时,制药公司自述其将刘某辞退,对争执对方进行罚款,对事件双方采用不同的处理措施亦有违公平。
综上,法院认为,制药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违法解除。最终通州法院一审判决某制药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并有效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依据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也应在平等基础上进行有效协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劳动关系解除事宜,切不可倚仗优势地位,随意开除劳动者,否则很可能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影响企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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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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