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湖南一路面在进行施工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一名行人在跨过公路开挖的沟渠时摔伤。近日,湖南省益阳赫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施工方承担40%的责任,赔偿摔伤者4万余元。
据介绍,2014年6月初,林女士家附近的一条公路因铺设燃气管道被挖开。同年6月9日中午,她在跨过公路开挖的沟渠时,因散落的混凝土砾石打滑而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林女士为此将燃气公司与施工方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施工方邱某在进行公路路面开挖施工时,未在施工路段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及时清理路面挖开产生的混凝土砾石等建设垃圾,给行人通行带来安全隐患,对林女士在此通行时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燃气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应与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林女士系成年人,且住在公路附近,熟悉路面施工情况,未注意对自身安全,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施工方邱某承担本次事故40%的过错责任,由林女士自行承担60%的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邱某赔偿林女士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4万余元。了解更多内容请关注佰佰安全网!
( 责任编辑: 杨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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