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引发关注。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子因与前男友感情纠纷,萌生了杀人的想法,于是从超市偷了两把菜刀,离开超市后,当街砍向路人并致其死亡。路人的生命权被非法剥夺,犯罪嫌疑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最终,犯罪嫌疑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但在民事赔偿方面,除了犯罪嫌疑人理应做出赔偿外,作为超市方是否也该承担责任呢?
事件回顾:精神分裂症患者超市偷刀砍死路人
判决书显示,2015年11月25日晚6时许,毛某华因与其前男友感情纠纷,便萌生杀人想法,随后来到新余市××路步步高超市,拿了两把菜刀并放在随身携带的花色提包内未付款就从超市进口处离开步步高超市,且在离开超市时未受步步高新余广场工作人员的阻拦。之后毛某华来到冰灵网吧,恰逢赵某某骑电动车搭载其女胡某经过,毛某华持刀砍向被害人胡某头部、背部数下,被害人胡某当即被送往新余市中医院抢救治疗,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江西××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毛某华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2016年12月28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毛某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超市方疏于防范,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
该案件的刑事部分判决后,受害人胡某家属向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行凶者毛某华及监护人和超市方列为被告,要求赔偿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超市方认为该案中,己方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该权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毛某华持刀将胡某砍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超市方疏于管理,导致毛某华偷拿菜刀作为作案工具,对该侵害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的作用,存在过错。法院判决超市方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
超市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毛某华杀害胡某的死亡事件与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自己一方没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更没有违反安全保障的义务。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方本应对其经营场所的防盗和商品安全有一套完善且规整的防控措施和管理制度,却疏于管理和防控,对其销售的菜刀(两把)被毛某华盗出而未发现,未尽到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让这种对人身有潜在威胁的特殊商品被患有精神疾病而不能控制其行为的人所掌控并造成现实杀人结果,超市方这种疏于防范的过失构成了杀人结果的先决条件,该不作为是为前因,与毛某华杀人行为作为近因,共同形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超市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显然存在过错,其关于损害行为不发生在其管理的商场、损害对象不是其服务的顾客以及无因果关系不应担责的辩解,于事无理,于法无据。最终,二审法院在更详尽地援引法律条文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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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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