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记者从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该院提起诉讼的两起食品安全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龚有凤、汪全红及胡华香、李庆分别是南昌市东湖区右营街墩子塘菜场内C10、C15号摊位的摊主,均销售牛百叶、猪喉管、牛肚等水发产品。2017年,为了增重及除臭、漂白,龚有凤、汪全红及胡华香、李庆先后使用工业级双氧水对各自销售的牛百叶、猪喉管进行泡发并销售。
2017年11月15日,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和质量管理局会同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法人员在东湖区沙坝巷12号胡华香、李庆租用的仓库以及隔壁龚有凤、汪全红租用的仓库进行检查时,当场在两仓库内均查获用工业级双氧水正在泡发的猪喉管等食品及数桶工业级双氧水。
2018年10月19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龚有凤、汪全红及胡华香、李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围绕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程度等一系列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和辩论。四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对自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以及对消费者造成的人身健康损害深感后悔。
2018年10月26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龚有凤、汪全红及胡华香、李庆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判决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同时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处四被告人在江西省级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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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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