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上午,新余市渝水区教体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去世小孩系当地一名中学生。小孩父亲为“体校老师”,涉事车辆的司机袁某则为一中学老师,两人曾为同事关系。
悲剧缘何发生?律师周铭认为,造成该事故原因可能来自多个方面,如家长是否教育好孩子,驾驶员是否尽到提醒义务等等。
据警方通报,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司机曾与去世孩子父亲是同事
网传视频显示,一辆银灰色轿车行驶在公路上,车内一名乘客通过车顶天窗,将身体伸出车外,车行至一拐弯处时,前方出现限高栏,该乘客并未退回车内,径直撞到了限高柱,瞬间倒了下去。从视频中有人称看到限高栏,到发生碰撞,约过了5秒。
该视频长约50余秒,其间拍摄者与同伴有对话,称“这肯定是违规嘛”,惨剧发生前后则大呼“血腥的一幕”“真的撞上去了”。另一小段视频则显示,事故发生后,银灰色轿车立即停下,被撞者躺在车顶,司机则在打电话。
针对此事,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10月29日下午发布通报称,28日16时58分许,新余市渝水区经开大道,驾驶员袁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经开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镇往新余市区)方向行驶时,乘车人钟某(13岁)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当车辆行驶至良山镇八百桥村委里元村路段,通过道路限高橫杠时,钟某的身体与限高横杠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钟某当场死亡。
“该事故发生后,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目前,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上述通报称。
此前,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渝水大队民警程尚华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小孩同司机无亲戚关系,其监护人事发时不在身旁,但驾驶车辆紧随其后。10月30日上午,新余市渝水区教体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告诉澎湃新闻,去世小孩系当地一名中学生。小孩父亲为“体校老师”,涉事车辆司机袁某则为一中学老师,两人曾为同事关系。
悲剧缘何发生?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认为同车的大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有人认为家长没有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
悲剧缘何发生?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铭认为,这一悲剧由多个因素造成,如家长是否教育好未成年孩子,驾驶员是否按道路交通法规相关规定驾驶车辆,是否提醒乘车人不得将头、手伸出驾驶车辆外,是否尽到提醒注意义务。
律师丁金坤分析,驾驶员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小孩在天窗外有危险,应该制止。如果司机看到未有效制止的,见到前面限高杆,应该靠边停车。此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管教义务,监护人如果不在场,客观上监护不能的,没有责任。小孩自己没有注意到危险,也有一定过错责任。
律师周铭认为,监护人不在场将监护权委托给看管人,如果家长在后面车上,看到孩子有危险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或放任危险存在,监护人责任是无法免除的。此外,13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自主意识,所以不应该看管人承担全部责任,要视情况而定。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辉认为,如果司机放任孩子危险行为的发生,知情却不阻止,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此事,也有网友质疑视频中出现的限高杠是否过低。周铭认为,根据《公路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3.6.1条规定,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渝水区官网上发布于2013年的“经开大道新建工程二标工程(里元村至良山镇工业大道)建设实施方案”显示,事发路段“采用公路一级标准设计”,净高应为5.00m。
限高架是否合规有待调查。周铭认为,对于限高架的架设者而言,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擅自架设限高架,造成潜在危险状态,将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无论如何理清责任,生命无法再重来,希望驾驶员应切实按照道路交通法规的相关规格谨慎驾驶车辆,对乘车人应提醒其注意安全,并切实在安全的前提下,再驾驶车辆。”周铭提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同车照料看管未成年人,应及时制止未成年人不当行为,不应放任其危险行为。
佰佰安全网提醒您:进入公共场所时,要提前观察好安全通道、应急出口的位置,多掌握些生活应急常识,下面请看以下佰佰安全网为您带来的安全科普知识,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lastUpdateTimestr}}
{{/logo}} {{^logo}}{{lastUpdateTimestr}}
{{/logo}}{{visit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