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梁女士2016年签署了划分财产的离婚协议后登记离婚,但2017年底双方却因财产分割对峙公堂,声称当初离婚是为了买新房规避限购政策,因此当时签署的离婚协议应该属于无效,请求法院重新分配财产。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两人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财产分割。
王先生和梁女士于2016年9月12日离婚,离婚时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王先生抚养,梁女士不承担抚养费,两处房产也归王先生所有,但是王先生需要支付给梁女士其中一套房屋价值的现金。
离婚后,王先生将其中一套房产以人民币680万元出售,而未出售房屋现市场估价在924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两处房产合计最低价为1604万元。
梁女士认为,二人离婚后王先生至少应支付她一半房价802万元, 但王先生目前只支付了550万元便不再支付,因此,梁女士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房款252万元。
王先生则提出了不同的说法,他认为按协议他仅需要给梁女士一套房屋的价值的现金,目前一套房卖了680万元,而他已经支付梁女士570万元,只需再付110万元,目前剩余的房款没有支付是因为梁女士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经一审法院查明,两人的离婚协议约定王先生需要支付给梁女士相当于其中一套房屋价值,同时王先生2016年9月9日支付给梁女士10万元,9月10日王先生父亲支付给梁女士20万元,9月12日支付给梁女士540万元。
所以王先生确实已经支付了570万元。依照两人离婚协议中“男方补偿给女方相当于其中一套房屋价值的现金”的原文表述,王先生至少应将已售房屋的售房款680万元作为相当于其中一套房屋价值的现金补偿给梁女士。
而梁女士认为应按两套房屋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款的主张,还缺乏一定依据。一审法院故根据两人离婚时签订的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判决王先生限期内将剩余的110万元支付给梁女士。
之后梁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上诉时,梁女士称当时两人离婚是为了购买新房,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同时梁女士还提供相关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两人感情融洽,那时并不存在感情破裂的事实,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无效的,应该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此时王先生却否认了“假离婚”这个说法,他说虽然为了买新房考虑过规避房屋限购政策,但是感情破裂才是离婚的根本原因,并不存在因规避限购房屋政策而虚假离婚的事实,并认为离婚是双方自愿的,离婚后双方进行沟通是正常的,这些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感情融洽。
上海二中院的承办法官认为,登记离婚以及签署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责任后果的法律行为,王先生和梁女士理应依法实施,而非随意为之。两人为了规避房屋限购政策而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理应承担由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虽然两人离婚存在规避房屋限购政策的主观状况,但是不能据此就否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的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基于离婚协议内容做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维持原判,即根据两人离婚协议的相关约定,判决王先生将剩余的房产补偿款110万元限期内支付梁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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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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