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南阳市方城警方在市公安局的大力支持下,仅用6个小时破获一起绑架儿童案件,成功将被绑架的13岁男孩安全救出,2名犯罪嫌疑人牛某壮、牛某强被警方抓获。
10月31日8时许,方城县公安局接到二郎庙辖区群众曹某报警,称其13岁的儿子刚刚被人绑走。据报警人称,绑架人是与其女儿有恋爱纠纷的牛某壮(唐河县人)。
接警后,方城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严重暴力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健亲自坐镇指挥,迅速组织成立“10.31绑架案”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
专案组针对嫌疑人社会背景、人际交往及其可能逃跑的路线,运用多种手段,全面开展分析、排查、研判。同时,为确保人质安全,给抓捕争取时间,专案组安排人质家属与犯罪嫌疑人保持联络,不间断地与嫌疑人周旋,稳定其情绪。
11时许 ,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牛某壮在南阳市区某地出现。嫌疑人警惕性较高,一直在城区附近兜圈子,不断变换位置,专案组人员因未发现人质,为确保人质安全,没有立即展开抓捕,而是紧盯嫌疑人,在南阳城区兜兜转转3个小时之久。
14时许,午饭都没有吃的民警在南阳市区工业路将准备挟持受害人乘坐出租车逃离的犯罪嫌疑人牛某壮抓获,成功将人质安全救出。
经现场突审,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另一名同伙牛某强的藏匿地点,此地点与警方之前分析研判的地点相同,已派出一组民警蹲守抓捕。现已确定人质安全,专案组民警立即将某汽修厂将正在收拾行李准备离开的犯罪嫌疑人牛某强抓获。
经进一步审讯,犯罪嫌疑人牛某壮对其伙同牛某强绑架儿童逼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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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9条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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