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起米粉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并拒绝,阻挠、干涉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案件。北湖区公安局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拘留。
6月25日、8月15日,北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新增干切粉生产线未按要求重新申请现场核查等多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9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回访检查,发现公司未按要求整改,新增未经核查的干切粉生产线仍在生产,执法人员随即对该生产线进行查封。9月21日,市区两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出检查,发现该公司撕掉封条仍在生产,且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依法调查处理。郴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罚款55000元的处罚。北湖区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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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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