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刑,其于2018年2月刑满释放后,又于2018年4月再次实施盗窃。该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其继续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案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7日至5月12日间,被告人男子陈某在安庆市沿江东路、人民路、东围墙街等处,采用石头砸破汽车玻璃,或用木凳掰开店面卷闸门的方式,实施盗窃6次,窃得被害人财物共计价值201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0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前科,且多次使用破坏性手段窃取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实施盗窃事实中有2起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该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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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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