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诏安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徐某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段辱骂执勤交警的视频,民警将发布该视频的徐某传唤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经查,11月23日,徐某在南诏镇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被路面的执勤民警教育并依法处罚。
徐某对民警的执法行为感到不满,为了泄愤,用手机录制了一段自己辱骂执勤民警的视频并上传到微信朋友圈,徐某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目前已被诏安警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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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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