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省集中开展为期百天的今冬明春“平安守护”专项行动。根据省厅、市局部署,汝阳县局即启动冬季社会面巡逻防控集中行动,在城乡各地进行设卡盘查,并设立执勤点。
11月29日20时30分时许,汝阳县局民警正在城关镇某酒店附近执勤时,一名摇摇晃晃、满口酒气的中年男子走到执勤点,随手去拉警车车门,然后径直坐进了警车。
执勤民警规劝并要求该男子下车,但其无动于衷,拒绝下车。执勤民警将其拉出警车后,该男子开始对民警进行辱骂,其行为严重阻碍民警正常执法。民警依法对其行为进行摄录取证时,此人突然将民警手机打掉在地,当民警捡手机时,该男子迅速搭乘他人轿车仓惶逃离。
汝阳县局当即指令城关派出所快速严查该案。晚22时许,城关派出所民警在上店镇西庄村将违法行为人吉某民抓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吉某民涉嫌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对于挑战法律权威
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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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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