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狗狗咬人”的事件屡见报端,如何规范养狗安全已迫在眉睫。
许昌市民刘女士被路边突然蹿出的小狗惊扰致使摔伤骨折,事后现身的神秘女子李某陪同送医并为刘某垫付了医疗费,随后却称自己不是小狗的主人,拒绝承担责任。12月3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3.4万余元。
小区广场散步,被突然蹿出的小狗吓住摔伤
7月的一天晚上,刘某同丈夫一起抱着两岁的女儿到许都广场散步,当他们走到广场儿童乐园旁的台阶时,一条小狗突然蹿出,刘某受到惊吓摔倒受伤,其丈夫立刻拨打急救电话。
几分钟后,一名年轻女子李某赶到现场,陪同刘某一家人到医院,用手机微信为刘某支付急诊费1000余元,稍作停留后自行离开。刘某丈夫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被诊断为右三踝骨折,住院19天,花去医疗费用2.4万余元。
现身女子支付1000元医疗费行为是见义勇为?
但现身的李某随后又突然消失,她到底是不是小狗的主人,为何会帮刘某垫付医疗费?为了揭开谜底,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找到李某,并对其做了询问笔录。
经查,李某是许都公园附近一家公司的员工,事发时间点正是她要打卡上班的时间。但李某称她在广场散步时碰见了一名不太熟悉的男性友人,误以为是这名朋友撞伤了刘某,才上前询问伤情并陪同送医,其行为是在替代男性友人向刘某好意施惠,属于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女子被判赔偿伤者3.4万余元
因双方各执一词且协商赔偿未果,刘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李某称她在工作时身体不适,外出买药途中遇到了男性友人,这与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询问笔录陈述不符,李某在事发后到达现场,并在工作时间陪同刘某就医,其前后不一的陈述及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并不符合见义勇为的外观因素。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证明力明显低于刘某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不能排除李某与小狗有饲养或者管理的关系。
另一方面,即便李某并非小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但其陪同刘某就医并垫付医疗费的行为能够说明李某知道小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因未举证予以说明,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涉案小狗并未系好狗绳,由于小狗四处乱窜,导致刘某受惊吓而摔倒受伤,刘某在事故中并无过错,故其要求李某承担全部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经核定,刘某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4万余元,对于其他过高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李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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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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