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罪获刑入狱仍不思悔改,又入户盗窃价值75元的三块腊肉。经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11月12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年近半百的敬某系桃源县普通农民,曾因犯盗窃罪分别获刑五年、七年。2017年3月29日,敬某到漳江街道办事处某村张某家后,用老虎钳将其屋后楼梯间窗户的防盗网剪断三根,随即翻窗入室,盗走厨房冰箱中价值75元的三块腊肉,之后逃离现场。
敬某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后,今年8月24日在广东省珠海市被当地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敬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敬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佰佰安全网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构成“入户盗窃”,对涉案财物价值并不作要求。因此,即便敬某盗窃仅仅是价值75元的三块腊肉,只要是符合入室盗窃的规定,也难逃法律制裁。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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