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咸阳骑着共享单车到了西安市鄠邑区,拆除车锁、二维码并更改车身颜色,在微信中“拍卖”,两个多月后向警方自首。近日,刚成年的小伙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
今年6月2日至8月8日,张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在咸阳市中心广场、渭河三号桥等路段先后多次盗窃共享单车10辆,价值共计14436元。作案后,二人将共享单车骑行至鄠邑区,使用钢筋剪、铁锤等工具对共享单车车锁及二维码进行拆除并更改车身颜色,然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拍卖”信息,以50元一辆的价格出售,将其中4辆单车出售、抵账及赠予他人。
在盗窃及出售单车过程中,张某慢慢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在家人的鼓励下于8月9日投案自首。鄠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已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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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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