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宠物狗被摸了一下,狗主人刘刚(化名)与杨建平、杨建伟兄弟发生口角,双方继而发生冲突,而后刘刚邀约另3人持洋镐上门报复。打斗过程中,刘刚被刺死。一审法院认定杨建平及其弟弟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对两人分别判刑9年和13年,二人随后上诉。12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定,弟弟杨建伟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哥哥杨建平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摸狗起冲突 狗主人被刺身亡
今年56岁的杨建平和52岁的杨建伟是兄弟,家住武昌区杨园街。
2016年2月28日13时许,杨建伟、杨建平遇刘刚遛狗路过,因杨建平触摸了刘刚所牵的狗,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刘刚当即扬言去找人报复。当日下午14时许,刘刚邀约黄某、熊某、王某持洋镐把至上述地点寻杨建伟、杨建平报复,双方相遇发生打斗。其间,杨建伟、杨建平分别持尖刀朝刘刚的胸腹部猛刺数刀,致使刘刚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并将黄某、熊某刺伤。杨建伟、杨建平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案发接近一年后,2017年2月,武昌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杨建伟、杨建平兄弟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杨建伟被判刑15年,杨建平被判刑11年,二人需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杨建伟、杨建平以及刘刚的家属均提出上诉。2017年4月和5月,武汉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武汉中院认为,杨建伟、杨建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武昌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故意伤害罪
重审中,武昌区法院查明,2016年2月28日13时许,杨建伟、杨建平在住所门前坐着聊天时,因杨建平拍了跑到其身边的一条狼狗臀部一下,而遭到遛狗至此的刘刚指责,两人首先发生口角,杨建伟见状上前参与争吵与刘刚发生口角,期间,刘刚对杨建伟进行言语威胁并扬言随后要找人报复,杨建伟当即回称:“那你来打啊。”
当日,刘刚邀约了男青年黄某、熊某、王某三人返回上述地点寻找杨氏兄弟进行挑衅,当时刘刚空手走在前面,其身后十多米处跟着各持木质洋镐把的黄某三人。刘刚走到杨建平家门口,手指杨建平,接着冲向杨建伟发生打斗,杨建伟即手持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捅向刘刚,黄某等三人见状冲上前,杨建平转身返回家中取刀,黄某三人持木质洋镐把伙同刘刚对杨建伟进行围殴。
在此过程中,刘刚被杨建伟持刀刺伤胸腹部4刀,黄某等人也被刺伤。之后双方打斗到马路上,杨建伟被打倒在路边。此时,杨建平从家中持刀冲向刘刚,并持刀捅刺刘刚,黄某等三人见状持洋镐把追打杨建平,杨建伟也参与到打斗中。后黄某、熊某等人丢弃洋镐把并离开现场。刘刚离开现场后不久即因伤势过重倒地,并被120送至医院抢救,后因失血过多于当日16时不治身亡。
武昌区法院认为,杨氏兄弟与刘刚发生口角后好勇斗狠,存在共同伤害他人的故意,杨氏兄弟实施了共同伤害他人的行为,其行为均具有攻击性、主动性、无防卫特性。武昌区法院重审后再次作出判决,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杨建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两人当庭表示上诉。
哥哥二审被认定正当防卫
今年8月7日和11月29日,该案在武汉中院两次开庭。庭审中,杨建平的辩护律师雷刚认为,杨建平的初衷是为了救弟弟,他并没有跟弟弟合谋去伤害对方,杨建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应该无罪。
12月19日,武汉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武汉中院认为,刘刚与杨建伟兄弟二人并不相识,突发口角,刘刚扬言要找人报复时,杨建伟回应“那你来打啊”,该回应不能认定杨建伟系与刘刚相约打斗。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看,没有证据证明杨建伟兄弟二人具有合谋伤害刘刚的主观故意。
杨建伟持刀捅刺刘刚等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是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主要原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杨建平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杨建伟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刑处罚。
武汉中院最终撤销武昌区法院的判决,认定杨建伟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建平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无罪。
法官解释为何认定正当防卫
武汉中院法官表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都有权针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在鼓励正当防卫的正确价值取向,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同时,需要考虑尊重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和普遍正义观念。
本案中,双方因为琐事引发口角,死者邀约多人持械上门寻衅、殴打,杨建伟、杨建平兄弟二人持刀还击,是防卫行为。但是,杨建伟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综合全案依法认定杨建伟系防卫过当,杨建平系正当防卫,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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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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