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判决,反而开着豪车,出入高档酒店。近日,代县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4年12月4日,代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支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25元。2015年1月21日,张某向代县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2月2日,代县法院出具责令李某支付张某借款本金50万元的执行通知书(2015年2月17日李某收到执行通知书);2015年6月22日,代县法院出具李某财产报告令;2015年7月7日,代县法院裁定查封代县桂荣铁矿粉精加工厂(投资人为李某,成立日期为2013年6月4日,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中的球磨机一台、电机一台、磁选机二组、高频筛六组,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李某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2015年7月8日,代县法院向程某(桂荣铁矿看厂工)宣读执行且送达文书。但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银行卡陆续有较大数额入账记录,其尾号8013农行卡分别于2015年2月至10月分8次入账27400元。同时,李某多次出入高档酒店。直至案发前,李某拥有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不仅如此,李某在明知桂荣铁矿粉精加工厂设备被查封的情况下,仍然将这些设备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所得钱款并未归还判决款,致使代县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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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也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庄严承诺。而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一环,就是严厉打击那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老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民事、经济等案件中,执行首先要靠当事人自觉。如果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对抗国家法律、破坏法律秩序的拒执行为,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法律的尊严,其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能够开得起豪车、出入高级酒店,有钱却不偿还债务,明明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最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在此,法官奉劝那些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老赖”: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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