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广东一位六旬老汉却三次都因失火罪被判刑。记者今天从梅州兴宁市法院了解到,该老汉最近第三次因失火罪被判刑一年三个月。
2018年10月9日14时许,住在梅州兴宁市黄陂镇樟坑村的叶某从家里出发,准备去自己的老屋摘点丝瓜豆子。
“老烟枪”叶某边走边抽烟,然后把烟头随意丢在山脚的杂草丛中,结果这根未熄灭的烟头迅速点燃干燥的杂草,并蔓延到整片山林。叶某发现后立刻赶过去扑火,随后护林员、村民们和扑火队相继赶来救火,直到当天18时30分左右才将山火扑灭。
经测算,此次山火的过火面积6.2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8公顷,其余3.4公顷有零星树木,直接经济损失近8000元。
梅州兴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而早在2008年和2011年,叶某就曾两次因失火罪被判刑,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1年又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叶某防火安全意识的缺乏导致了一次又一次的火烧山,也把自己一次又一次地送入了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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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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