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
一个饱受争议的词
其实在交警眼里
根本没有男司机女司机之分
只要开车遵守交通规则
都是好司机
但是
下面这位女司机
就过分了
1月18日8时25分许
张某某驾驶一小型轿车
在吉利区中原路里村市场
由西向东逆向行驶
吉利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将其拦下
并依法对张某某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随后
该女子录下交警对其处罚过程
并发至朋友圈辱骂交警
然而
违法行为人张某某
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其被依法处罚后心存不满
公然在朋友圈中发布辱警言辞和视频
影响恶劣
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目前
张某某已被
吉利区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7日
网友评论
@蒲公英的菜:人美不重要,心美才最美!
@世界的诗:真是咎由自取
必须依法惩处
@小熊的故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网上散播谣言要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佰佰安全网表示,对于侮辱、谩骂人民警察,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侮辱罪或诽谤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对于挑战法律权威
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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