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9年1月24日上午,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杀人分尸放火案”罪犯谭明正执行死刑。
2017年7月27日、12月18日,柳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谭明正故意杀人、放火一案,并于同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明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谭明正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8年6月5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
谭明正曾与被害人黄某生(殁年59岁)的女儿黄某祯恋爱,后黄某祯提出分手,并拒绝与谭明正见面。2016年7月9日上午,谭明正携带尖刀至黄某生家,让黄某生打电话给黄某祯要求见面。因被黄某祯拒绝,谭明正遂迁怒于黄某生并在黄家纠缠。当日16时许,谭明正趁黄某生不备,持尖刀猛砍黄某生头部、捅刺黄的腰腹部致其当场死亡。后谭明正使用尖刀及室内电动砂轮机将黄某生尸体分割。当晚22时许,谭明正外出将被害人失足妇女阿芳(殁年27岁,化名)领到黄某生家嫖宿并留置在室内。次日19时许,黄某生亲属因黄某生失联报警。当谭明正发现公安人员及黄某生亲属到达黄家门外后,持刀自伤并点燃液化气引发爆炸和火灾,致失足妇女阿芳在火场中吸入过量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谭明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引爆液化气罐气体,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谭明正在女友拒绝与其交往后,经预谋后为泄愤报复杀害其女友父亲,并在杀人后分尸;为逃避惩罚自伤并引燃液化气,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致一人死亡。谭明正故意杀人犯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爆炸罪判处被告人谭明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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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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