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4日18时30分,燕某驾驶一辆机动车号牌为豫R921**的轻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野县歪子镇科尔沁牛业公司西道路处,与同向左转向北行驶乔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乔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新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燕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车距,在前车左转时超车,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过错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乔某驾驶电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过错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因此,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燕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乔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 例 普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 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 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2019年春节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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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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