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的普及,网络社交平台市场快速增长,这也为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日前,湖北破获全省特大网络招嫖案,成功抓获27名违法嫌疑人。利用QQ、微信发布招嫖信息,公司化运作管理,网络卖淫嫖娼团伙作案的发展模式也伴随着案件的告破浮出水面。
该团伙每天发布招嫖信息几千条
近日,据湖北省公安部门通报,湖北襄阳警方经过1个多月的侦查,破获一起全省特大网络招嫖案。一个以公司化运作管理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组织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团伙被一举端掉。
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透露,警方成功抓获该团伙27名违法嫌疑人,查获大量网络发布招嫖图片、视频资料信息,收集到“招嫖账本”等证据。
经初步调查,上述犯罪团伙将一家酒店5楼共25间客房全部包下,召集工作人员及卖淫女开展网上招嫖卖淫活动。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分为信息发布部、技师服务部以及财务部等部门。
“利用专门软件,信息发布部工作人员用电脑及手机通过网络向不固定的QQ、微信发布招嫖信息;有人回信息后,由信息员在网络上用语言、图片引诱,留联系电话。”据襄阳市公安局办案民警介绍,该团伙有6个人专门负责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每天要发2000余条,信息发布人员直接根据信息发送量、实际来人数“提成”。
“网上招嫖”多团伙作案分工明确
近年来,公安部门针对网络招嫖卖淫行为加大查处惩治力度,取得一些成效。但记者发现,利用微信、微博、QQ等新型社交平台发布招嫖信息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相关平台用户的账号名称和头像包含淫秽色情内容,公然招嫖。
来自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数据也显示,移动互联网正在成为有害信息主要传播渠道。根据今年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针对淫秽色情类有害信息的举报仍居首位,仅5月份一个月相关举报信息就达83.4万条,占比58.8%。
微信、QQ、微博等社交软件带有搜索“附近的人”功能,“手机控”们都已熟知,用手机登录后,可以看到附近用户信息。以目前用户已超5亿的微信为例,记者使用该软件在北京多个住宅区、商业区打开搜索“附近的人”功能,便发现不少招嫖信息。其中,不乏头像暧昧、配图大尺度、文字露骨的用户。
武汉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罗教讲认为,随着近年来对黄赌等治安突出问题整治力度的加大,违法犯罪人员作案也变得更加隐蔽,不断向互联网等领域发展,给公安部门的执法带来很大难度,很多不法分子正是看中这些特点,抱有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
另外,据办案警方透露,当前“网上招嫖”和“现实卖淫”多异地进行,并注重团伙作案,内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形成了“代聊人员”、组织卖淫者、卖淫女等多个层次的复杂结构,致使警方办案侦破面临取证难、事实认定难等困境。
佰佰新闻延伸阅读:
网上招嫖牵涉的刑事罪名
一、网上招嫖是什么?
网上招嫖是当前社会发展出来的一种嫖娼卖淫方式。一般是当事人或者皮条客通过互联网上设置的偷拍、露点、走光、成人文学等栏目来拉去嫖客获得利益的行为。
二、网上招嫖涉及的刑事犯罪有哪些?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
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在网络招嫖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通过在网络上转载刊登淫秽图片、影像等吸引嫖客进入网站、增加网站点击量。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二)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在网络招嫖案中,许多嫌疑人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招嫖广告、同时,还充当嫖客与卖淫的人之间的联系,为他们嫖娼行为铺桥搭线。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在一些网络招嫖案中,犯罪嫌疑人还进行了众多卖淫人员的招募、雇佣,并提供卖淫场所。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缥、打手、管帐人等。对于这种新兴的在网络上进行公开宣传为组织卖淫者提供帮助、创造条件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的方式之一。
根据《刑法》的规定,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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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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