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桥下通道有积水不便通行,看到通道旁的铁丝隔离栅有破损,韦某钻过隔离栅横穿高速公路,被一辆大型卧铺客车撞倒当场身亡。韦某的家属将负责管理和维护该高速路段的某高速公路公司以及某高速公路管理局诉至横县法院。近日,法院判决,韦某自行承担90%的民事责任,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14530.5元。判决现已生效。
2017年3月31日傍晚6时许,在G80线广昆高速公路南宁往玉林方向,返家途中的韦某看到高速公路桥下通道这一回家必经之路有积水不便通行,看到通道旁的铁丝隔离栅有破损,便钻过隔离栅横穿高速公路,结果被杨某驾驶的大型卧铺客车撞倒,当场身亡。
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受害人韦某进入高速公路,其行为违反相关法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杨某无与此事故相关的违法行为,故认定韦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之后,韦某的家属将负责管理和维护该高速路段的某高速公路公司以及某高速公路管理局诉至横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起诉:两被告辩称对事故无责任
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辩称,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司仅提供道路供侵权人使用,并非实际侵权人。另外,公司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某高速公路管理局辩称,该局既不是事故路段的产权人,也没有取得该路段的经营管理权,不承担管理和养护义务。此外,他们从未设置过“某高速公路公司”,该公司不是其下属单位,该公司的行为后果与其无关。
法院核实,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45305元。
判决:原告自担90%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定责恰当,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但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韦某擅自横穿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该行为的危险性,故其行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段高速公路及路段的设施尽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及在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故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以及双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影响,法院酌情认定原告自行承担90%的民事责任,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14530.5元。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局并不具体负责某一路段的管理工作,其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
此外,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韦某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横穿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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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武伟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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