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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砸缸罚款二十”,如此普法让人懵

2019.02.23 10:50 2052

“司马光砸缸”的故事家喻户晓,上小学时就学过,都称赞司马光的聪明机智。现在普法宣传画却将“司马光砸缸”定性为一种违法行为,要被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这颠覆了人们对“司马光砸缸”故事的认知和理解。

从法律角度说,“司马光砸缸罚款二十”,这样的定性本身就不正确,违背了法律本意。如此普法,不但没有起到普法效果,反而误导了大众对法律的理解,让人不敢“砸缸”救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确实规定,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规定设置的前提条件是违法分子存在主观故意。换句话说,按照这条规定,只有“司马光”无缘由却故意做出砸缸的行为才能被罚款,为了救人而砸缸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必被罚款。

再者,从刑法层面说,“司马光砸缸”属于名副其实的紧急避险行为,也就是我们说的见义勇为行为,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救落水儿童,救下一条命,只是砸破一口缸,显然没有超过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当然,站在水缸主人的角度,水缸被砸破显然很无辜。从民法角度说,水缸不能被白砸了,获救的落水儿童的家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向水缸主人赔偿水缸的经济损失,而砸缸的“司马光”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可见,“司马光砸缸”的故事,不仅在古代行得通,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同样行得通,仍然是值得我们鼓励的举动,而不是被法律否定的行为。

( 责任编辑: 屈滢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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