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摊演戏“炸灯灯宝”,各有角色引路人上当!近日,记者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审理的一起团伙诈骗案件获当庭宣判。被告人梁某、刘某某等十人互相伙同,利用赌博下注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11个月。
案情
有序分工 假意设赌局
“炸灯灯宝”是一种的常见的赌局,庄家准备三张牌,其中只有一张花色不同,打乱顺序后再让人下注压定。在人口杂乱密集、城市边缘等地带“炸灯灯宝”赌摊时有出现。因其结果可操作,逐渐成为一种骗钱的手法。在微信群中闲聊的梁某等人,便决定利用此法合伙引人入局、骗人钱财。
在各类市场大门外,梁某等人假意开设摊位进行“炸灯灯宝”赌博,实则暗下分工合作,刘某某和李某负责坐庄,其他人充当“油子”下注、起哄等。在围观人员多的时候,“油子”总会赢钱,等到禁不住诱惑的群众参与其中,庄家便对纸牌进行调包,操控赌局输赢。
直至被抓获,梁某等人利用此套路成功诱骗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下注,骗取金戒指一枚、金手镯一只,共价值近2万元。
判决
赌博是幌子 构成“诈骗罪”
龙泉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等人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赌博下注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自的情节分别量刑。据此,为打击犯罪,确保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梁某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11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
佰佰安全网说法
根据欺诈行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以将利用赌博骗取钱财的犯罪行为分为圈套型“赌博犯罪”和赌博型“诈骗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诈骗意图,赌博只是一种掩饰诈骗的手段。通过有序分工、默契配合,操控赌局输赢,完全不符合赌博行为凭借个人运气和牌技决定输赢的特性,所以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此类设赌摊的犯罪模式经久不衰,就是利用被害人的侥幸心理。见到此类赌摊时,不要参与和围观,以免因为贪图小便宜造成自身财物的损失。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lastUpdateTimestr}}
{{/logo}} {{^logo}}{{lastUpdateTimestr}}
{{/logo}}{{visit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