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张振清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振清、陈立新、孔建忠为索要高利贷,于2000年12月中旬将贾某非法拘禁四天,致贾某非法拘禁中跳楼死亡,贾的妻儿被迫搬家、改名、转学,此事件在张家口市区造成恶劣影响,并由此树立了张振清的非法权威。
2006年,被告人张振清又伙同他人与李某军、李某强(已判刑)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聚众持械斗殴,逐渐坐大成势,确立了强势地位。至2008年底,被告人张振清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同事、同学、亲属、邻居为纽带纠集人员,形成了以张振清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陈立新、王利军、段志城、苑吉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韩晓明、王昭青、梁明珠、刘涛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多年来,该组织通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手段暴力讨债,大肆攫取不法经济利益;采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放弃竞拍;采用停放车辆、人员围堵等手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该组织横行霸道,欺压百姓,严重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张家口市区及周边地区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振清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责令被告人张振清、王占田等8名被告人赔偿张家口某机动车检测中心人民币85360元;对被告人张振清违法所得人民币410万元予以追缴。对陈立新等8名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定罪的被告人,根据具体罪责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至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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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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