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任某与朋友合租在台江区横街巷某单元房内。一天下午,任某在浴室内准备洗澡时,发现浴室挂钩上多了一个袋子,袋子内有男士内衣裤,最底下还有一个 “充电宝”,而且袋子正对淋浴池的位置有一个破洞。任某觉得疑惑,便多观察了一会儿“充电宝”,发现这个“充电宝”居然藏着一个针孔摄像头,而摄像头对准 的位置正好是袋子的那个破洞。任某立即报警求助。
洋中派出所接警后到现场调查,发现与任某合租的女子林某男友黄某有重大嫌疑,遂将黄某口头传唤至洋中派出所调查,黄某到派出所后对其欲使用针孔摄像头偷拍女子洗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现黄某已被警方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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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 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 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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