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37名被告人,以设饭局、劝酒、下迷药等一系列手段,趁被害人意识模糊时,通过作弊在赌局中进行诈骗,甚至趁被害人失去意识时,用指纹解锁被害人的手机,直接进行转账……
3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谢某等16人诈骗案(其中一被告人另案处理)、吕某等21人诈骗、抢劫案公开宣判,两案均为公安部督办的扫黑除恶专项案件。谢某等15人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至1万不等的罚金;吕某等21人被判处十七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1万至1万不等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以被告人谢某、刘某甲、李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纠集被告人刘某乙等13人,由被告人谢某、刘某甲在熊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迷药”(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在吃饭、喝酒、唱歌时趁机给被害人下药,或者采用手机、隐形眼镜、微型耳塞、赌牌等技术手段“出老千”的方式,在浙江杭州、绍兴、金华、宁波等地多次实施诈骗活动,大肆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27万余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以被告人吕某、徐某甲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纠集被告人徐某乙等16人,从被告人韩某等3人处购买“赌博药”,在浙江杭州、宁波、江苏等地多次通过设置饭局、酒局对被害人下“赌博药”,趁药性发作之际以打“牛牛”、“小九”等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赌博,同时在赌博过程中使用藏牌、换牌、作弊器等方式“出老千”,大肆骗取、劫取被害人财物,高达100余万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杭州下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等1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谢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谢某、刘某甲、李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被告人吕某、徐某甲为首,被告人徐某乙等17人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伙同被告人胡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下药、赌博时藏牌、换牌、利用作弊器等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吕某等4人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下药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杭州下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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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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