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女友提出分手后,努力挽回感情
故事如果这样发展,应该是个励志的爱情
但他为引起对方关注以挽回感情,竟把自己与对方的亲密合照发布到网上。
这样的爱情故事,实在令人气愤!
姑娘莫怕,这口气,警察叔叔帮你出。
4月21日,违法嫌疑人杨某因侵犯他人隐私被鹰潭月湖公安分局四青派出所行政拘留。
4月21日上午8时许,刘某到月湖公安分局四青派出所报案,称其前男友杨某未经许可在网上擅自发布亲密合照。经了解,今年三月,刘某向男友杨某提出分手,不死心的杨某随即强行占用了刘某的QQ并修改密码,在空间中发布了几张两人恋爱时的亲密合照。刘某发现后要求杨某删除,直到前几日杨某才将照片彻底删除。期间刘某很多朋友看见了照片,对她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得知刘某报警后,迫于压力,当天上午10时许,杨某主动到四青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对侵犯前女友隐私的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杨某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月湖公安分局对杨某给予了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提示
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任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在处理感情问题时,不要感情用事,采取过激的行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以免酿成大错,追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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