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2时许,洛龙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醉酒在洛龙区某小区大厅闹事。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表明身份后对涉事男子王某龙进行劝说,该男子非但不听从劝说,反而谩骂、推搡民警,甚至击打民警胸口和肩膀。民警依法对其使用催泪喷射器并将其控制。
目前,该男子王某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
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对于挑战法律权威
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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