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中午12点50分左右,被告人易某在即将到达上海长途汽车客运总站地下车库时,因与其想要去的目的地长途客运南站不符,遂与司机产生争执。
过程中易某拉拽房姓司机的手臂,并抢夺汽车方向盘,导致司机被迫将所驾驶的大巴车停在道路上数分钟,致交通阻塞。随后,司机拨打110报警电话,公安人员抵达后将易某抓获。
对于被告人为何会做出如此冲动举动的原因,其辩护人表示,因事发当日,被告听取了黄牛的唆使,上了与其目的地不同的大巴车,并且大巴司机也未告知。所以,被告人在抵达了错误的目的地后,做出了冲动的举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到依法惩处。考虑到易某因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易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审判员、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罗宏认为,被告人易某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清楚的认识,因为他是成年人,而且年过半百,能够清楚地预估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但是他还是放任了自己的行为,所以对于这个行为,法律应该予以严惩。
虽然被黄牛坑得不轻,但也不能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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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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