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欲静而风不止。“昆明恶霸”孙小果涉黑涉恶问题,仍在发酵中。公众尤其关注的是,孙小果究竟通过何种方式,从一名死刑犯走出监狱?
据红星新闻记者近日确认,孙小果有一项“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发明专利,此发明专利可能助其减刑。为孙小果具体办理了此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是,昆明某专利事务所。5月10日,该所负责人何某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当年前往专利事务所送来此项专利相关材料的,是孙小果的母亲。
一起多年前的旧案,随着媒体的曝光和聚焦,涌上舆论的风口浪尖。重新审视旧案,并不是挖出爆料、夺人眼球,而是在旧案的条分缕析中,让事实真相浮出水面,让程序瑕疵无处藏身,让司法正义实现回归。这也是法治的真正使命。
不可否认,一些服刑人员利用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确是一条争取减刑的捷径。我国97刑法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重大立功表现,属于“应当减刑”的范围。也就是说,如果孙小果手握这个发明专利,就必然拥有了减刑的“丹书铁券”。
问题是,这个发明专利是服刑人员在“执行期间”的智慧创造,还是他人在“狱外”代劳。如果是前者,此发明的确能遏制城市里下水道窨井盖被大量恶意偷盗现象,为其减刑也没有什么不妥。如果是后者,“宽宥”显然就与立法原意相冲突,即便有关发明创造的分量再重,也不应纳入减刑的范围,否则体现“教育挽救功能”的减刑,就可能沦为凭借金钱、关系等“赎买”的物品。比如,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当年就是凭借购买的“汽车前后双视镜”发明专利重大立功,最终实现了不法减刑的目的。
为了遏制“监狱发明”乱象,最高法2016年11月15日出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就对“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作出了专门限制,明确“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
在司法实践中,正常流程应是服刑犯人独立研发出某种发明,通过所在监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取得专利后通过所在监狱向法院提出减刑申请,检察院、法院审核后确认减刑,这也是为了防止他人代劳,借以助攻减刑。
从报道情况分析,孙小果的这一发明创造,其实很难归功于其本人。孙小果因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重罚且被监狱羁押,之前并无任何发明创造相关活动;而从程序上看,媒体报道显示,这一发明创造也并非孙小果亲手“推动”,而是其母亲代办专利申请。如果媒体报道属实,这番违反程序的狱外操作,削弱了该发明创造的法定效力,不应得到司法认可。也就是说,孙小果因发明创造获得的“减刑”,应当被法院依法取消。
时间不能抹去正义的瑕疵。究竟是什么让昔日的“昆明恶霸”,逃避法律的严厉制裁,化身为现在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头目,理应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在媒体舆论的持续关注下,孙小果案已被列入“典型”,相信随着有关部门介入调查的深入,真相终将大白于天下。而坚守法治、严肃执法、堵塞漏洞,司法正义终将呈现其应有的色彩。
佰佰安全网:真厉害,有钱就可以买个专利假装是自己的,然后就可以减刑,法律是给穷人制定的吗?
( 责任编辑: 武伟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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