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男子深夜持刀拦路抢劫,抢走了受害人身上所有现金后,男子竟掏出手机,加了受害人微信,逼迫受害人把微信账户中的400元也转给他。近日,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男子李某因抢劫罪被金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9年2月2日,年关将近,李某却苦于没钱回家过年。思来想去,李某决定上街抢点钱回家。当晚23时许,李某带上新买的刀从暂住地出发,不久后来到了一处小公园。此时,一名独自坐在长凳上休息的女子引起了他的注意。
李某一边在离对方50米左右的另一张长凳上坐下,一边观察对方。见四下无人,女子低头玩着手机,手边还放着一个背包,看起来带着些财物,李某决定动手。他用灰色围巾蒙住脸,上前一把抓住女子的肩膀,用刀抵住她的胸腹部,威胁对方把所有的钱交出来。受到惊吓的女子配合地打开了包,将400多元现金全部交给了李某。
接过钱后,李某全部塞进了裤袋,但还不满足的他又将女子拽了几米远,继续用刀命令对方把手机拿出来。李某命令女子将手机打开,发现微信零钱里还有400元。让女子没想到的是,李某一边骂骂咧咧,一边掏出了自己的手机,打开微信二维码,让女子扫码加其为好友,再将这400元转账给他。
收到钱后,李某匆匆离开。回到家后,自作聪明的他还修改了微信昵称,并将400元转账记录删除。不料第二天,警方便在李某暂住地将其抓获。到案后,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据李某交代,因为最近个人经济情况不佳,临近过年没钱回家,于是有了抢钱的念头,趁路上行人稀少的时候,向受害人动了手。
日前,金山区检察院以抢劫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认同该指控罪名,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佰佰安全网提醒,抢劫案件多发生在夜晚较为偏僻的地方,市民应尽量避免夜间独自外出,如若晚归最好多人结伴同行,不要在光线较暗的地方行走或逗留;遇到陌生人靠近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若不慎遭遇抢劫,特别是遇上持械抢劫时,尽量不要顽抗,应以保护自身生命安全为首要,同时尽量保持冷静,牢记作案分子的体貌特征和逃跑方向,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以便尽快破案。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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