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日晚,本市徐汇区建国西路一处住宅内发生一起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桂某某因婚姻矛盾,对其丈夫黄某某怀恨在心,于是趁黄某某熟睡,采用自来水铁管击打头部、泼硫酸等手段致黄某某死亡。本案中,除了查清主要犯罪事实之外,泼洒被害人身体的硫酸来源引起了警方的关注。犯罪嫌疑人桂某某到案后供称,由于她在市场上无法买到硫酸,于是出高价让一个出租车司机帮她找到一瓶。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该出租车司机蒋某抓获归案。近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蒋某批准逮捕。
根据蒋某的供述,他和桂某某认识的时间要回溯到案发前几个月,当时他正开车在路上招揽生意,一个中年妇女扬招了他的出租车,这名妇女就是桂某某。上车后桂马上指示他把车开到沪太路上的一家工厂门口等候她丈夫的私家车,等到后又让他一直紧跟着这辆车,没想到在半路上跟丢了。桂某某提出长期包车的要求后,蒋某留下了联系方式。随后桂某某经常乘坐蒋某的出租车跟踪丈夫黄某某,两人也因此熟悉起来。桂某某一直在蒋某面前唠叨讲她老公对她不好,“很冷淡”“外面有女人了”等等。
期间,桂某某不断让蒋某帮她“搞硫酸”,并表示愿意支付一定费用,还称哪一天她老公对她不好,她就拿硫酸浇她老公。蒋某答应帮她“搞一点”。蒋某称,之所以答应帮助桂某,一是自己曾在工地打工,知道卖大理石或贴瓷砖这类行业常使用硫酸,虽然在上海很难买到,但是外地一些地方应该还能找到;二来觉得桂某某平时坐车出手比较大方,每次路费加辛苦费,都是几百上千的给,当时已累计给他1.5万元:“如果能帮她买到硫酸,拿的钱应该也不会少。”
几天后,蒋某独自回老家江苏沐阳县周集镇,在镇上找了卖大理石或卖瓷砖的店铺,谎称家里的大理石有油灰需要用硫酸清洗,果然一家商店表示自家有,蒋某买到一瓶矿泉水量的硫酸。随后,蒋某又在镇上买了一个大口玻璃瓶将硫酸封装好,带回上海交给桂某某,并收取5000 元高价。
去年12月2日晚,桂某某拿着用高价从蒋某处买来的硫酸,并事先准备的自来水管等作案工具,在家中将黄某某杀害。次日又赶到其丈夫蒋某单位报复蒋某一名女同事。中午12时50分,桂某某前往徐汇公安分局自首。
检察官表示,本案中,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蒋某在明知桂某某有用硫酸伤害他人的故意的情况下,仍从外地购买硫酸并以高价提供给桂,明显存在帮助桂某某实施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蒋某系桂某某故意伤害行为的帮助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未经许可购买硫酸本身也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硫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其生产、经营和购买等行为受到国家严格监管,必须经过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许可和备案。违法实施买卖硫酸的行为,轻则处以行政处罚,达到一定数量的,依照《刑法》规定,可以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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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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