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椒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对汪某、姚某、任某进行当庭宣判。
2017年10月,汪某为增加生猪屠宰产量,通过网络购买10余瓶无色透明药水,该药水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经过检验,发现该药水中有和肾上腺素对照品溶液主峰保留时间一致的色谱峰,而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会给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潜在危害,属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明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汪某拿到药水后便通过姚某购买了生猪一头,二人联合任某在屠宰场里,通过注射器对生猪进行药水注射,大约7毫升,致使生猪不明死亡。随后,三人使用水管过生猪口腔进行灌水,在未进行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将猪宰杀,猪肉由汪某带回其经营的铺位制作肉丝售出,骨头、内脏等由姚某代为出售。
法院审理认为,三人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全椒法院判决:汪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姚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任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药水等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禁止汪某在刑满后三年内、姚某、任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同时,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名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连带支付赔偿金20900元。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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