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伙“黄牛”,看中灵隐景区游客多,伪造、倒卖该景区门票,数额巨大。
5月27日上午,西湖法院对这起伪造、倒卖灵隐景区飞来峰景点门票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七万元;被告人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一、经审理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金某与被告人刘某共谋,由被告人金某分别购买了杭州市灵隐景区飞来峰景点门票的全价票(票面价人民币45元)、半价票(票面价人民币22.5元)后快递给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谎称其有授权书,先后两次通过廖某分别印制飞来峰景点门票的全价票10000张、半价票5000张。后被告人刘某将伪造的门票全价票5000张、半价票2000张(票面数额共计人民币27万元)快递给被告人金某进行倒卖。
2018年7月24日至8月11日,被告人金某指使被告人葛某及葛某某(另案处理)向游客倒卖伪造的灵隐景区飞来峰景点的门票。其中葛某卖出伪造的全价票1300余张,半价票400余张,非法获利人民币64046元(其中转账给被告人金某37480元);葛某某卖出伪造的全价票300余张,半价票100余张,非法获利人民币13400元。
二、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金某伪造有价票证并予以倒卖,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被告人葛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被告人刘某、葛某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西湖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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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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